江山法院发布打击虚假诉讼五大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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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整治力度,净化诉讼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江山法院发布打击虚假诉讼五大典型案例。 【目录】 1.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2.虚构破产企业劳动债权 3.私盖公司印章,将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债权提供担保 4.利用未及时取回的借条重复主张债权,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权,构成虚假诉讼 5.为逃避执行,与他人恶意串通虚增债务,构成虚假诉讼 ![]() 案例一 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毛某因资金困难向王某借款20000元。毛某向其出具了20000元的借条。双方约定15天利息2500元,每15天还1期。借条出具后,王某砍头息、扣押金后,通过他人银行转账给毛某17500元。毛某借款后支付了第一、二期的利息,后无钱还债。 2016年8月,王某通过扇毛某耳光、脚踢等方式,逼迫毛某还款。毛某无力还款后,王某让毛某再出具一份23000元的借条(无实际借款),毛某被迫出具借条。2016年9月,王某以毛某出具的借条将其起诉至江山法院并获得生效裁判文书。 2017年2月,王某通过执行程序获得42500元。后因王某涉嫌诈骗罪,经检察机关审查,发现了其虚假诉讼行为。 【处理结果】 王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退出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实陈述并完整、真实地提交证据是当事人的基本诉讼义务。 本案中当事人恶意隐瞒客观事实,虚高借贷金额、虚构借贷关系,破坏了民事诉讼正常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制裁。 案例二 虚构破产企业劳动债权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周某开办的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2016年5月至6月期间,周某为了偿还李某的债务,伙同李某一起虚构了徐某等3人在该公司里上班的情况,并伪造了工资单。李某持伪造的徐某等人的工资单到江山市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局调解,与周某达成协议。 【处理结果】 周某、李某构成虚假诉讼罪。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李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债权人为了实现优先受偿,与企业恶意串通,故意捏造劳动关系债权,致使法院对虚构的劳动关系债权进行确认,此行为不仅妨害了司法秩序,而且严重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以虚假诉讼罪对周某等二人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体现出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的处理导向。 案例三 私盖公司印章,将公司作为 保证人,为债权提供担保 【基本案情】 徐某甲、徐某乙和张某均系江山某机电公司股东。2019年2月,张某向徐某甲借款50万元并出具了由其妻子做担保人的借条。同年6月,徐某甲以借条书写不规范为由再次找到张某,要求其在打印好的借条上签字,并在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在该借条保证人处加盖机电公司公章,捏造公司担保义务。 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张某等人欲将公司出售。2019年11月,经营铝合金场的陈某得知该公司除银行两笔贷款外无其他外债消息后,意欲以1350万元的价格出资收购。当月,陈某预付300万元款项,张某将公司印章交给陈某,并约定陈某将余款支付后过户。后徐某甲将私人借给张某的50万元借款诉讼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同时赔偿保全费损失,并要求张某妻子及该机电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陈某妻子以公司名义向徐某甲支付了50万元。得知徐某甲通过此虚假方式取得了50万元借款,徐某乙便要求其父亲通过同样的方式,从陈某处拿回投资损失的钱。 2020年8月,陈某因生产需要,想搬进已过户至自身名下的公司厂房生产时,却意外发现自家的厂房竟被张某出租给他人,且租期长达十年。此时又背上了来自徐某乙父亲的民事诉讼,认为自己被骗,进而向江山市公安局举报了张某等人的行为。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案件最终告破。 【处理结果】 徐某甲、张某、徐某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判决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被告人徐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 【典型意义】 诉讼应以真凭实据为基础。本案中,徐某甲、张某、徐某乙等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意图通过虚假陈述手段,隐瞒机电公司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机电公司印章系张某自行加盖等事实,捏造公司担保义务,系典型的“伪造、编造证据”的虚假诉讼行为。该案的处理体现了法院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决心,也为其他诉讼当事人敲响了警钟。 案例四 利用未及时取回的借条重 复主张债权,要求他人履行 已经消灭的债权,构成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5日,吴某因要偿还某商业银行借款向方某借款40万元,承诺给予方某2万元的转贷费用,待放款时即归还本金,但吴某因故未能续贷。后经方某联系,吴某分别于2014年10月、11月以他人名义从银行贷款40万元,并于放款当天归还给方某。当时方某未归还其借条及抵押的房产证。 2018年6月25日,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归还其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并在开庭时拒不承认吴某已经归还40万元的事实。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方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2019年12月,经江山市公安局传唤,方某主动投案自首。 【处理结果】 方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出借人利用未及时取回的债权凭证捏造事实重复主张债权,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予追究法律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借款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债权清偿后及时收回、销毁债权凭证。如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及时通过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案例五 为逃避执行,与他人恶意串通 虚增债务,构成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夏某起诉要求被告人毛某归还借款并申请查封毛某名下的江山市区房产一处。该案经审理判决确认毛某应归还夏某本金76万元及利息。2019年4月,经夏某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毛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中止。 毛某在得知夏某起诉要求其还款后,因担心法院拍卖其房产后房款被夏某拿走,遂分别于2018年9月21及25日将该房产抵押给周某和杨某。之后,毛某又与周某、杨某串通,通过伪造欠条、银行交易流水等方式虚增借款额度,并向法院起诉,通过调解方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 2019年12月31日,江山法院对查封的毛某名下的房产进行拍卖,获得拍卖款85万元,清偿该房产原有的抵押债权后剩余28万元。因周某的债权有房产抵押担保,导致拍卖余款5万余元无法执行给付夏某。 【处理结果】 毛某、周某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夏某合法债权不能完全实现,导致生效的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情节严重,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毛某有期徒刑一年、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法定义务。面对法院生效裁判,具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端正思想态度、积极履行,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如果铤而走险挑战司法权威,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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