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关联公司关系重复追偿车辆分期付款费用? 法院:构成虚假诉讼,罚款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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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们公司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导致重复起诉,浪费了司法资源,恳请法院给予悔过的机会!”近日,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发现了甲公司的虚假诉讼行为,甲公司在悔过书中这样写道。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系江苏某汽车咨询公司全资子公司,两公司业务范围均为提供购车担保服务。2019年1月,刘某与杭州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共借款41600元用于车辆分期付款,并由甲公司提供担保。贷款成功后,刘某未按约定还款。 2021年3月1日,甲公司提起追偿权纠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归还其代为向银行清偿的车辆分期付款费用46306元,并提交了杭州某银行开具的代偿人、保证人为甲公司的代偿证明,该案经双方协商后被告刘某履行完毕。2021年3月25日,原告甲公司以债务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2022年3月8日,乙公司向刘某提起追偿权纠纷诉讼,在诉状中提出乙公司系刘某与银行借款合同的保证人,要求被告刘某归还其代为向银行清偿的车辆分期付款费用46306元,并提交了同样由杭州某银行开具的代偿人、保证人为乙公司的代偿证明。 经法院函询,杭州某银行于4月2日就提供的相关材料作出说明。原来,该行与乙公司签订了《个人信贷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合作方为乙公司,但又约定以甲公司名义与该行开展合作。由于乙公司自身经营状况不稳定,部分代偿资金从甲公司转入客户账户。刘某名下尾号为大额分期业务由甲公司提供担保,其中7笔款项由甲公司代偿,3笔款项由乙公司代偿。 裁判结果 案件开庭前,乙公司申请撤诉,常山法院裁定不予准许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利用与甲公司的关联关系,在甲公司对刘某所负债务46306元债务已经得到清偿的情况下,就同一笔债务另行提起诉讼,导致法院立案审理。乙公司捏造案件事实、诉讼中提交失实的代偿证明,违反了诚信原则,属于虚假诉讼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单位罚款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经法院质询,乙公司能主动提交悔过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对乙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并向杭州某银行所属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因甲公司银行账户被其他法院冻结,经催告未能缴纳罚金,5月23日,法院将本案移交执行。 典型意义 近年来,汽车金融消费引发的追偿权纠纷在民商事审判领域较为常见。一些汽车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混淆保证人地位,由此取得两份自相矛盾的代偿证明作为诉讼材料。此外,还有部分公司利用诉讼中被告地址不明确,存在送达困难的客观因素,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以达到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在此,法官提醒大家,诚信诉讼不仅是公民参与的重要原则,更是企业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守则,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相关行为人可能还会面临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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