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政府合同履约监管,促进合同双方履约,发挥政府在合同履约行为中的示范引领作用,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推进政务诚信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全面归集政府合同及履约信息,构建政府合同履约监管协同机制、监督机制、问责机制,形成政府合同履约监管闭环,进一步强化政府履约践诺行为,为构建亲清政企关系、持续擦亮全国最优营商环境金名片、助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本办法所指政府合同,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包括合同书、协议书、承诺书)。 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及其它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的合同、政府资助合同、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框架协议等八大类合同。 政府合同覆盖领域广、数量多、专业性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风险预警、全程监管的原则,按照事前风险防范、事中履约检查、事后履约监管和补救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建立履约信息归集机制。建设政府合同履约监管系统,明确部门分管领导和系统维护人员,由专人负责归集有关合同信息。 2.建立履约预警机制。合同信息录入后,系统将根据履约时间节点等要素,自动发送预警提醒。 3.建立履约销号处置机制。对系统中各类合同分类编号,对于合同已履约完毕的,完成合同履约销号。 1.明确主体责任。政府部门、责任区块应当建立权责清晰、高效运转的合同管理内部机制。 2.防范合同履约风险。合同承办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跟踪合同履行,及时防范化解各类履约风险。 3.合理处置问题。对于政府部门存在的风险点如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等,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合同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不得无故违约毁约。 1.探索创新检查工作机制。分类别、分阶段、分重点制定检查计划,压实政府合同履约职责。 2.建立“星级评定”机制。根据合同类型设计具有针对性的履约评价内容与评定机制。 3.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对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履约监管中存在不当行为的,视情节,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探索合同触发式支付模式。延伸项目监管范围,探索政府合同履约监管系统和财政支付结算系统直连。 2.开展政府合同履约智能分析。开发建设数字化分析大屏,动态展示合同履约状况。 3.探索电子合同的在线签订和履约智能监管。提供统一的合同签署服务。 成立由市政府牵头,各部门任成员单位的政府合同履约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建立不定期报告机制,向全市通报合同备案及履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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