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遇到“三无产品”?这种情况下,法院判10倍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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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会通过网购来享用各地美食,一些不法商家却借机销售“三无产品”。近日,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网购“三无产品”赔偿纠纷案件。 2021年10月,市民郑先生在浏览某网购平台时,发现张某经营的网店在销售黑骨藤长寿茶。这款茶正是他想要购买的,该网店还给出了抢购价,郑先生十分心动。经过一番精挑细选,他在该店下单购买了一批黑骨藤长寿茶产品,总计付费960元。 不久后,郑先生收到了这批黑骨藤长寿茶。考虑到是吃的东西,郑先生在相关网站查询了产品包装上的生产厂家信息,没想到竟是“查无此厂”。不仅如此,郑先生还发现,在相关网站上也搜不到这批产品包装上印着的卫生许可证号和生产许可证号。 认为自己买到“三无产品”的郑先生,选择了在网购平台上申请退款,并向张某经营的网店提出赔偿十倍货款的要求。但是,张某仅将960元货款退还给了郑先生,拒绝了十倍赔偿要求。于是,郑先生将张某告上了柯城法院。 本案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原告郑先生提交的黑骨藤长寿茶产品实物进行了查看,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上载明配料为黑骨藤、青风藤、追风藤,并印有卫生许可证号和生产许可证号,产品制造商为广西某某茶厂。 承办法官随后查询发现,无法查询到涉案产品外包装登载的生产许可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也未查询到广西某某茶厂工商登记信息,其配料青风藤亦不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之中。 法院据此认为,本案原告郑先生通过被告张某设立的网店订购产品并支付货款,被告向原告发货,双方已实际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其进货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但被告未主张其已尽核验义务,也未提供证据。故认定被告销售了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柯城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郑先生的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某向原告赔偿十倍货款损失,共计人民币96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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