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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借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 规避执行行为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 08- 05 信息来源: 衢州市信用和营商环境促进会


为依法严惩被执行人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现发布本公告:

一、凡在衢江法院有未执行完毕案件的被执行人,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立即向本院书面报告本人借用他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实际由被执行人控制或使用的,借用他人名义开设的各类银行卡账户;

2.实际由被执行人控制或使用的,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绑定的微信、支付宝账户;

3.长期使用他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进行收款、转账、经营、消费等行为。

二、被执行人主动申报借用他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情况并配合法院执行,认错态度好的,可宽大处理。

三、被执行人借用他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用于规避执行、转移财产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该账户,不得违反限制消费令及财产报告制度,账户内实际属于被执行人的资金,应立即主动向法院说明并配合扣划。

四、被执行人拒不报告借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情况,通过借用账户隐匿财产或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法院一经查实,将依法对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措施,并对被执行人一律从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出借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者追究协助隐匿财产的法律责任。

五、社会公众举报被执行人借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隐匿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给予相应物质奖励,本院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执行举报电话:

0570-3689103

特此公告。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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